2020年4月3日,山東省發布了新標準《固定污染源廢氣 總烴、甲烷和非甲烷總烴的測定 便攜式催化氧化-氫火焰離子化檢測器法》(DB37/T 3922—2020),并將于2020年5月3日起正式實施。
嶗應對標準內容進行了深入研究分析,現與大家交流如下:
01 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測定固定污染源有組織排放廢氣中總烴、甲烷和非甲烷總烴的便攜式催化氧化-氫火焰離子化檢測器法。
本標準適用于固定污染源有組織排放廢氣中總烴、甲烷和非甲烷總烴的測定。
本方法測定總烴、甲烷的檢出限為0.14mg/m3(以甲烷計),測定下限為0.56mg/m3(以甲烷計);非甲烷總烴的檢出限為0.10mg/m3(以碳計),測定下限為0.40mg/m3(以碳計)。
標準原文
分析:本標準對非甲烷總烴的檢出限的要求為0.10mg/m3(以碳計),而按照《環境空氣和廢氣 總烴、甲烷和非甲烷總烴便攜式監測儀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 》(HJ1012-2018)標準要求,用于固定污染源廢氣監測的儀器,其檢出限要求不大于0.80mg/m3(以碳計),與HJ1012相比,山東省地標要求更為嚴格,這對監測儀的性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02方法原理
將廢氣樣品導入便攜式催化氧化-氫火焰離子化檢測器監測儀,分別通過總烴檢測單元和甲烷檢測單元(甲烷檢測單元通過催化劑能夠將除甲烷以外的其他有機化合物全部氧化為二氧化碳和水)測定總烴和甲烷的含量,兩者之差即為非甲烷總烴的含量。
標準原文
分析:本標準采用間接測量的方式,測量非甲烷總烴的含量。
采用催化氧化法的監測儀,總烴、甲烷測量的準確性至關重要,必須保證催化劑對除甲烷之外的其他有機物有足夠的催化氧化能力,否則會造成廢氣樣品甲烷測定值虛高,總烴測定值偏低的情況。
03干擾和消除
1)氧氣對樣品測定有干擾,儀器應具有在測量樣品時自動扣除氧峰消除干擾的功能。
2)廢氣中的顆粒物易堵塞管路,干擾樣品測定,應通過儀器的濾塵裝置進行消除。
標準原文
分析:廢氣樣品中的氧氣會對總烴的測量造成影響,影響測量結果的準確性,為保證監測數據的質量,控制氧氣的干擾是很必要的。
對于使用高純氮作載氣的監測儀,需要在樣品測量時,通過軟件設置扣除氧峰的干擾。對于采用零空氣作載氣的監測儀,由于載氣中含有氧氣,氧氣不出峰,不需要進行扣減。
04儀器和設備
關于儀器方面需要特別注意的是:
采樣探頭及樣品傳輸管線應選用耐高溫、防腐蝕和不吸附、不與待測物發生反應的材質,采樣探頭應配有顆粒物過濾裝置,樣品傳輸管線具有穩定、均勻加熱和保溫的功能。
樣品傳輸管線的溫度不低于120℃且高于煙溫20℃以上,實際溫度測定值能夠在儀器中顯示并根據工況調節溫度。
分析單元、數據采集與處理單元的功能要求參照HJ1012的規定。
05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
1)測定前,通入除烴空氣和標準氣體,計算示值誤差、系統偏差。若示值誤差和/或系統偏差不符合標準要求,應查找原因,并進行儀器維護或修復,直至滿足要求。
2)測定后,再次通入除烴空氣和標準氣體,計算示值誤差、系統偏差。若系統誤差和系統偏差符合標準的要求,判定樣品測定結果有效;否則,判定樣品測定結果無效。
3)儀器需每半年檢驗一次催化氧化單元的催化效率,催化效率應不低于90%。
標準原文
分析:示值誤差是判斷儀器在量程范圍內準確與否的重要指標,本標準要求示值誤差不超過±10%。系統偏差主要受采樣管等采樣裝置的影響,本標準要求系統誤差不超過±10%,采樣設備應能夠具備足夠克服設備管路及過濾器阻力的能力,保障采樣流量相對穩定,從而保證測量結果的準確性。
對于采用催化氧化原理的監測儀,甲烷、丙烷的催化轉化效率是影響測量準確度的重要因素,因此需定期進行檢測,本標準要求催化效率應不低于90%,比HJ1012不低于95%的要求稍低。
06注意事項
1)測定前檢查采樣系統過濾裝置,必要時進行清洗和跟換。
2)測定前應檢查儀器加熱系統是否正常工作。
其實關于固定污染源廢氣甲烷、總烴和非甲烷總烴等監測的相關標準在部分地區早有出爐,國家對于采用催化氧化-氫火焰離子化檢測器法進行固定污染源廢氣監測也越來越重視。
早在2016年12月22日,北京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就發布了《固定污染源廢氣 甲烷/總烴/非甲烷總烴的測定 便攜式氫火焰離子化檢測器法》(DB11/T 1367—2016),并于2017年1月1日就已經正式實施。
除了地標以外,由中國環境監測總站參與制修訂的項目《固定污染源廢氣 總烴/甲烷/非甲烷總烴的測定 便攜式催化氧化-氫火焰離子化檢測器法》也在起草中,因此采用催化氧化-氫火焰離子化檢測器法進行固定污染源廢氣的監測將成為一種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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