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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保護環境, 保障人體健康,規范水體中化學需氧量的監測方法,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水中化學需氧量的重鉻酸鹽法。 本標準適用于地表水、生活污水和工業廢水中化學需氧量的測定。 本標準是對《水質 化學需氧量的測定 重鉻酸鹽法》(GB 11914-89)的修訂。
《水質 化學需氧量的測定 重鉻酸鹽法》(GB 11914-89)發布于 1989 年,原標準 起草單位為北京市化工研究院。本次為di一次修訂,修訂的主要內容如下:
——將取樣體積減半,減少樣品測定過程帶來的環境污染;
——將硫酸汞由固體改為溶液的形式對氯化物進行掩蔽,操作更簡便;
——將硫酸汞的加入量由 0.4 g 修改為可根據樣品中氯離子的含量按比例加入,加入前可 進行氯離子含量測定或粗略判定,從而減少有毒物質硫酸汞的使用;
——增加了附錄 A,采用硝酸銀法對氯離子濃度進行粗略判定;
——明確給出了方法的檢出限和測定下限,并對計算結果有效數字的保留作了更為明確 的規定;
——增加了“干擾和消除”和“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章節。本標準自實施之日起,原國家環境保護局 1989 年 12 月 25 日批準并發布的《水質 化學需氧量的測定 重鉻酸鹽法》(GB 11914-89)廢止。 本標準附錄 A 為資料性附錄。 本標準由環境保護部環境監測司、科技標準司組織制訂。
本標準主要起草單位:中國環境監測總站。
參加本標準驗證的單位有:湖南省環境監測中心站、江西省環境監測中心站、沈陽市環 境監測中心、天津市環境監測中心、云南省環境監測中心站、安徽省環境監測中心站和揚州 市環境監測中心站。
本標準環境保護部 2017年3月30日批準。
本標準自 2017年5月1日起實施。本標準由環境保護部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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