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儀器網 > 產品中心 > 環境監測儀器>水質分析儀>TOC分析儀/總有機碳分析儀>BCHY-T5 便攜式TOC總有機碳分析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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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價 | ¥ 55000 | ¥ 50000 |
訂貨量 | 1-4臺 | ≥5臺 |
- 公司名稱 北京百川宏宇交通設施有限公司
- 品牌 其他品牌
- 型號 BCHY-T5
- 所在地 北京市
- 廠商性質 生產廠家
- 更新時間 2024/8/19 14:11:17
- 訪問次數 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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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貨量 | 1-4臺 | ≥5臺 |
便攜式TOC總有機碳分析儀本儀器采用紫外氧化的原理,將樣品中的有機物氧化為二氧化碳,二氧化碳的測試采用的是直接電導率法,通過測試經過氧化反應的樣品的總碳含量和未經過氧化反應的樣品總無機碳的含量差值來測定總有機碳含量,即:總有機碳(TOC)=總碳(TC)-總無機碳(TIC)。
便攜式TOC總有機碳分析儀便攜式TOC總有機碳分析儀
3定義
本標準采用下列定義。
瓶裝飲用純凈水bottled purified water for drinking
以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水為原料,通過電滲析法、離子交換法、反滲透法、蒸餾法及其他適當
的加工方法制得的,密封于容器中且不含任何添加物可直接飲用的水。
范圍本標準規定了飲用水化學處理劑的衛生安全性要求和監測檢驗方法。本標準適用于混凝、絮凝、消毒、氧
化、pH調節、軟化、滅藻、除氟、氟化等用途的飲用水化學處理2引用標準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
標準的條文。本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新版本的可能性。G
B5749-1985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T5750一1985生活飲用水標準檢驗法GB7919一1987化妝品安全性評價程序和方法GB/T9857
-1988化學試劑氧化鎖3衛生要求3.1飲用水化學處理劑在規定的投加量使用時,處理后水的一般感官指標應符合GB5749的要求。3.2
有毒物質指標的要求3.2.1飲用水化學處理劑帶入飲用水中的有毒物質是GB5749中規定的物質時,該物質的容許限值不得大于相應規
定限值的10%。本標準規定的有毒物質分為四類。3.2.1.1金屬:砷、硒、汞、鎬、鉻、鉛、銀。3.2.1.2無機物:取決于產品的原料、
配方和生產工藝、3.2.1.3有機物:取決于產品的原料,配方和生產工藝。3.2.1.4放射性物質:直接采用礦物為原料的產品應測定總
“放射性和總B放射性。3.2.2飲用水化學處理劑帶入飲用水中的有毒物質在GB5749中未做規定時,可參考國內外相關標準判定,其
容許限值不得大于相應限值的10%。3.2.3如果飲用水化學處理劑帶入飲用水中的有毒物質無依據可確定容許限值時,必須按附錄B確定
該物質在飲用水中高容許濃度,其容許限值不得大于該容許濃度的10%。4監測檢驗方法41歐用水化學處理劑的樣
3.1飲用水化學處理劑在規定的投加量使用時,處理后水的一般感官指標應符合GB5749的要求。
3.2有毒物質指標的要求
3.2.1飲用水化學處理劑帶入飲用水中的有毒物質是GB5749中規定的物質時,該物質的容許限值
不得大于相應規定限值的10%。本標準規定的有毒物質分為四類。
3.2.1.1金屬:砷、硒、汞、鎘、鉻、鉛、銀。
3.2.1.2無機物:取決于產品的原料、配方和生產工藝。
3.2.1.3有機物:取決于產品的原料、配方和生產工藝。
3.2.1.4放射性物質:直接采用礦物為原料的產品應測定總a放射性和總β放射性。
3.2.2飲用水化學處理劑帶入飲用水中的有毒物質在GB5749中未做規定時,可參考國內外相關標
準判定,其容許限值不得大于相應限值的10%。
3.2.3如果飲用水化學處理劑帶入飲用水中的有毒物質無依據可確定容許限值時,必須按附錄B確
定該物質在飲用水中高容許濃度,其容許限值不得大于該容許濃度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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